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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防范商业贿赂行政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其中明确了商业贿赂行为及其行政处罚力度,其中涉及执业药师等相关人员,一起来看一下吧~
河南:药师等相关人员贿赂
为引导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公平竞争,防范商业贿赂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防范商业贿赂行政指引》,现予以发布,主要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指引》指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的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向中间人支付佣金。但是,不论是支付方还是接受方,都应如实入账。禁止企业的经营者或代理人、药品采购方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使用相关药品的医师或药师等有关人员,在药品的销购中给予或收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指引》强调:假借咨询费、讲课费、推广费等各种名义或形式给予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从业人员回扣,假借学术会议、科研协作、学术支持、捐赠资助进行利益输送,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违规购买药品、医用耗材用量信息,都是法律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
《指引》明确:医药企业违法贿赂他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严重者将吊销营业证照。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将被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商业贿赂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收受其他药品经营者或代理人贿赂的,五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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