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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办法),明确自5月1日起,对定点药店执业药师实行严格管理,或对药店执业药师工作产生影响,一起来了解下吧!
根据《办法》规定,医疗保障信用主体(简称信用主体)分为机构和个人两类: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等为机构类信用主体,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等相关人员为个人类信用主体。
医保信用评价由加分模块(分值占30%)和扣分模块(分值占70%)组成。医保信用级别设优级(A,85—100分)、良级(B,65—85分)、中级(C,40—65分)、差级(D,0—40分)四级。信用等级综合运用于信用主体的协议管理、检查稽核、医保信用支付、绩效考核、职称评定、处罚裁量等方面管理服务工作。
在湖南落地该政策之前,多地已发布相关文件,明确对药店“医保药师”实行记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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