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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考了执业药师证书的朋友会问,证书的效力是否可以等同职称?其实已经有很多地区明确了专业技术类执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那么大部分执业药师都还不确定,
很多考了执业药师证书的朋友会问,证书的效力是否可以等同职称?其实已经有很多地区明确了专业技术类执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那么大部分执业药师都还不确定,到底是不是真的等同于主管药师呢?那么小杰君就和大家聊聊这个问题~
2019年五月份,北京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建立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确定了执业药师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为主管药师。
4月21日,上海市人社局明确了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操作办法,即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详见附表)的人员,同时符合相应聘任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同时,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用参加相应的职称评审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通知》明确,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两者享受同等效力。
2020年11月10日,湖南省药监局发布**职称申报评价条件通知。《通知》提到如果是申报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需获得药学类、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职称,并被聘任5年以上。
如果是申报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则要满足部分聘任条件,其中有明确“取得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职称或执业药师职业资格”为条件之一。(具体可见链接:)
江苏省省人社厅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苏人社发〔2019〕93号),打通了职业资格和职称的对应通道。执业药师资格相当于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
2019年4月份,广东人社厅和广东药监局联合发布了《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而方案中也强调了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取得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的,可认定其具备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职称,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广东省相关文件截图
《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通知:**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执业药师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黑龙江人社局发布《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通知: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文件有关规定,对于取得的房地产估价师等2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和出版等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重庆市人社局发布《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在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本市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到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的岗位。
为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做出通知。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所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以上,是部分地区发布相关通知。不过即使如此,大部分的执业药师还是不太确定,到底是不是真的等同于职称呢?
首先我们都清楚,执业药师证是由中国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而职称药师证是由卫健委下发的,执业药师证和职称药师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一样!
那么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证书,卫健委是否会认可呢?
虽然现在还没有明确说明,但是对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两个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通知明确,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职称评审相应条件(包括资历和论文要求等)的,视为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为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目前执业药师注册人数目前仍未达到**要求数量,仍是紧缺职业!并且随着医改政策的发展、药店分级管理的推行,药师立法政策的发展推动,执业药师将会更加抢手,未来的竞争也会越来越大,所以需要考执业药师的小伙伴们还是要尽早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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