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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辽宁省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做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各市局、审批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确保执业药师注册监管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按照通知要求,各市局、审批局要督促辖区内注册的执业药师履行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积极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职责,促进公众安全合理用药。
同时,通知还强调,各市局要加大对执业药师注册和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业药师这6类行为,严查严惩
上个月24日,**药监局公布了**版《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明确要加强监督检查。
该《办法》指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执业药师注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同时,执业单位、执业药师和实施继续教育的机构应当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根据《办法》可以获悉,注册执业药师,这几类行为千万别碰。具体如下:
伪造《执业药师注册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业药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业药师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执业药师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执业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
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符合《执业药师注册证》**情形的;
执业药师注册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执业药师受刑事处罚的;
其他违反执业药师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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