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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药监局公布了新版《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明确要加强监督检查。
该《办法》指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执业药师注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同时,执业单位、执业药师和实施继续教育的机构应当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根据《办法》梳理发现,注册执业药师,这几类行为千万别碰。
具体如下:
**,伪造《执业药师注册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执业药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执业药师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执业药师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执业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
2、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符合《执业药师注册证》**情形的;
3、执业药师注册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4、执业药师受刑事处罚的;
5、其他违反执业药师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
**需要提醒的是:
官方还公布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执业药师要注意一些不予注册的情况,详情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相应业务工作的;(新增)
(三)受到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三年的;(变动,此前为两年)
(四)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新增)
(五)近三年有新增不良信息记录的;(新增)
(六)**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
(变动,删除“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该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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