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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其中有多条值得关注的措施。其中一条,被业内解读为“执业药师可以挂证了”。
01
执业药师可兼职
《通知》明确,鼓励多样化使用执业药师。
第六项多措并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三)指出,作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的补充,持有《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未注册人员,可参照《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提交兼职合同,注册为执业药师,在药品零售企业兼职从事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可参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审方室的处方审核和用药指导。
有分析认为,政策给药店执业药师问题开了“绿灯”。
此外,支持执业药师统一注册。
在满足开办条件的前提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将执业药师统一注册在连锁企业总部,建立执业药师管理档案,方便统一调配使用。在连锁门店履职的执业药师,其任职信息应与连锁企业总部任职文件保持一致。开展远程药事服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门店执业药师可参与本企业远程审方室的处方审核和用药指导。
02
“挂证”或致核减处方药经营范围
对于执业药师在岗履职等,《通知》强调强化监督检查,责任落实到位。
首先,加强执业药师在岗履职检查。在坚持标准,严格准入的基础上,要加强监管,健全档案。
《通知》要求,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及其他检查,严格规范执业药师持证上岗,将其履职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强化“药品智能化检查系统”应用。要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的管理,健全执业药师信息档案,将注册信息、社保缴费信息、培训考核信息等一并归档。
其次,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包括依法严查违法经营行为、严查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通知》要求,各区市场监管局对于执业药师未尽职履责的药品零售企业,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对存在伪造执业药师在岗考勤、履职工作记录、人员培训档案以及无法证明处方合规等虚假欺骗行为的,视为情节严重,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禁止相关人员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对相关企业予以曝光。
各区市场监管局对不履行岗位职责的执业药师要开展社保缴费协查,对查实存在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予以信用评价降级及公示处理,涉及医保药店的,通报医保部门;将“挂证”执业药师信息予以曝光,通报其所在单位,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三年内不予注册。
03
执业药师监查18个月
天津市将根据药品零售企业分布情况以及执业药师在岗履职情况,分两个阶段推进实施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和监管工作。包括自查阶段(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22年6月30日)、实施阶段(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通知》强调,各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企业经营条件、合规状况、执业药师尽职履责及药学服务能力,严格按照天津市药品零售企业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分区域逐步实施监督检查和类别划分工作,对执业药师不能尽职履责且经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一律核减处方药经营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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