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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公布:实体药店必须配执业药师,营业场所使用面积至少40平方米......
广东省药监局公布了《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至于此前许可验收方面与该《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该《细则》执行。
按照《细则》要求,申请经营范围包含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和中药饮片的,应当至少配备药学、中药学专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各1名,其中1名应当为执业药师。具体如下:
1、同时具有药学、中药学专业的药学技术人员视同配备药学、中药学专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各1名。
2、申请经营范围包含甲类非处方药或者处方药的,应当至少配备执业药师1名。
3、申请经营范围仅含中药饮片的,应当至少配备药学技术人员(中药学专业)1名。
4、企业营业场所药品使用面积每超出开办标准150平方米,应当增加1名执业药师。
5、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当至少配备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或者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相关业务人员1名。
企业应当设置与经营药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的药品经营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40平方米(大湾区内地九市不少于60平方米)。上述面积指同一平面上的连续面积。
企业申请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其营业场所面积应当与经营品种、规模相适应。
企业在超市等商业场所内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设置有效隔断的独立区域或者采用有效隔离,周围环境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
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当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
企业营业场所应当设置与外界有效间隔的设施,并安装空调设备以满足营业场所环境要求,药品储存、销售、陈列区(库、柜)应当配备有效调节及监测温湿度的设施设备,确保药品储存、销售、陈列温度符合药品包装、说明书规定。
企业营业场所应当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远程药学服务是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其连锁总部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对所属连锁门店获取的处方实施在线审核及提供合理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的活动。
连锁总部配备执业药师在营业时间内开展远程药学服务,可以作为连锁门店药学服务的补充,规范药学服务、提高药学服务质量的辅助措施。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的,连锁总部及连锁门店的药学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连锁门店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配备相应的驻店药学技术人员;
(二)远程药学服务的连锁门店数量不多于100家的或者日处方(按年平均)审核量不多于1000张的,总部负责远程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数量应当不少于3名;
(三)原则上连锁门店每增加30家或者日处方审核量每增加300张的,总部执业药师增加应当不少于1名。增加的连锁门店数不足30家的按30家计算,处方审核增加量不足300张的按300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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